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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商业三者险的事故如何赔本起案件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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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商业三者险"的事故如何赔??本起案件给你答案。(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代理案件之“代理词”)《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陈某、王某等三人的委托,陕西某律师事务所指排某某、某某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就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代理人不持异议。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定:年11月20日,第一被告刘某驾驶货车沿关中环线行至西潼路与华山大街高架桥面上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双方应付同等责任。二,本案被告应当依法对受害方予以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民法典》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加害方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原告的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原告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其误工费是合理合法的。1,被告交强险公司负担自己的赔付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强险优先负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赔偿责任。本案承保交强险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当赔付受害人一方如下费用:(1)医疗费:.72+.96=元;(2)死亡赔偿金:×20=元;(3)丧葬费:.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元;(5)处理丧葬交通费:元;(6)处理丧葬事务误工费:元。以上合计:.5元。交强险赔偿18元,2,被告刘某(车主、司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于涉事车辆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所以下余损失,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具体是损失合计.5元减去交强险赔偿18元,下余.5元,由被告刘某按照60%承担,赔偿数额为.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请求审判庭依法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此致某某人民法院代理人:某某律师代理人:某某律师年2月27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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