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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物业公司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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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如何保障业主知情权

物业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

皇御苑志愿者小组

时间:.12.07

物业公司的公示义务

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对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规范物业服务经营行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物业使用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涉及广大业主知情权及切身经济利益的以下事项,物业公司必须公示,并接受广大业主监督、质询:1.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2.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如果物业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公示,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皇御苑广大业主呼吁:物业公司及时以适当方式公示皇御苑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质询。共创和谐小区、共建美好家园!

法律条文摘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4)款:

违反本条例第61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住建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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