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文件规定: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财税[]号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财税[]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的规定: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所以,贵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股权期权激励个税是否继续递延缴纳。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策链接《财税[]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35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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