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全额缴纳社保
长达2年多时间
但从未在工资中
扣减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这个能认定为
是公司的自愿行为吗?
事后告员工还钱能支持吗?
请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年4月10日。
二、工作岗位:出纳。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欧某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年6月8日至年6月7日。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年1月18日。
五、仲裁的情况。
1
欧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年7月1日至年1月18日税后工资.93元;
2、支付年6月至12月和年1月上半月的报销费用.73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6元。
2
公司的仲裁请求:
要求欧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年6月至年1月应由欧某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元。
3
仲裁结果:
1、房地产公司支付欧某年7月1日至年1月18日工资人民币.93元;
2、房地产公司支付欧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3、驳回欧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4、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关于欧某工资标准。欧某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元,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采纳房地产公司的主张,并据以认定欧某工资为元/月。
二、关于社保金。房地产公司主张,由于欧某工作失误,房地产公司为欧某缴纳了年6月至年1月期间的社保,但未扣除欧某该期间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元,所以应当在应付欧某工资中扣除元。欧某确认房地产公司未扣除该期间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金额,但辩称全公司的员工的每月工资表均无扣除社保个人应缴部分的款项,且工资表均经过公司领导批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欧某向房地产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了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房地产公司亦确认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但认为由于欧某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金未予以扣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据此认为不应承担欧某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号、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欧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欧某并未对此提起诉讼。此外,仲裁庭审笔录显示,欧某在本案仲裁期间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元,房地产公司予以确认。
二、房地产公司于二审期间确认,对一审认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欧某年7月1日至年1月18日工资.9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均无异议。
三、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个人应缴纳社保金额为元。
四、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自欧某入职之日至离职之日止长达两年半多的时间,房地产公司持续为欧某缴交包括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应认为房地产公司系自愿为欧某缴纳。另外,欧某的工作岗位为出纳,是否在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系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不属于出纳可以或者应当决定的范畴,从工资表需要经过领导签字审批也可以看出来欧某对于工资发放没有决定权,房地产公司上述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不禁止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个人应缴部分,故房地产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房地产公司主张其为欧某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保,且未在欧某工资中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故要求欧某予以返还。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本人依法应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保费用、无须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约定,房地产公司未在欧某月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现房地产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要求欧某返还上述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双方均确认欧某个人应缴纳社保费用金额为元,故欧某应当向房地产公司返还代缴的个人应承担社保费用元。
判决结果
上诉人欧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房地产公司返还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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