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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辽刑再1号公诉机关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松,男。因本案于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营西检公刑诉()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松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11月19日作出()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11日作出()营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提出申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6日作出()辽08刑再1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及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28日以营西检公撤诉()第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张松的起诉。本院认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张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